(2015)坊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宿忠信、宿兴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宿忠信,宿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宿忠信。被执行人宿兴茂。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宿忠信、宿兴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交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宿忠信及其配偶吴海龙(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宿兴茂及其配偶孙艳青(身份证号码:××)均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宿忠信及其配偶吴海龙、被执行人宿兴茂及其配偶孙艳青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