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高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高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安仁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7155-0。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高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组织机构代码:57059959-6。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县高耀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144.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