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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汪金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利浦制衣厂、汪金芳、李爱芳、李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29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