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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庆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田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50-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庆志,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庆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庆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99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元,执行费人民币2917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庆志名下有位于滁州市醉翁东路南国家园小区12幢1单元602室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庆志名下位于滁州市醉翁东路南国家园小区12幢1单元602室商品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