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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索凤云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凤云,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1069号原告索凤云,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原告索凤云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索凤云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索凤云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凤云负担。审 判 长  孙学勇审 判 员  魏丽平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