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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民翟初字第2015-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午吉虎诉段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午吉虎,段登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稷民翟初字第2015-313-2号原告午吉虎,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段登山,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午吉虎与被告段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午吉虎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段登山所有价值相当于19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旭升二〇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