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钦营与刘钦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钦营,刘钦亮,刘玉青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18号原告刘钦营(反诉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钦亮(反诉原告、又名刘水龙),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刘玉青,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钦亮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刘钦营诉被告刘钦亮、刘玉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刘钦亮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刘钦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原告刘钦亮的反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反诉原告刘钦亮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滑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