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45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