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29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毛仲荣,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王某某之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仲荣、被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现患有精神分裂症,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关系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其女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实,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其不同意他们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后季,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同意后,以彩礼人民币76000元订婚,2011年2月17日在镇原县新城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正月18日举行婚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2015年6月被告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将被告送回其娘家居住生活至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及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构成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身份及所生孩子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4、平凉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贵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