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雪冰与韦闻波、韦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658号原告张雪冰。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闻波。被告韦质新。被告韦闻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冰诉被告韦闻波、韦质新、韦闻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其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