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丽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丽,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57-1号原告张金丽。委托代理人于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丽诉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