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鲁公库与徐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公库,徐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906号原告:鲁公库。被告:徐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公库诉被告徐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公库自行负担。审判员 宋 晓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