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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鲁公库与徐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公库,徐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906号原告:鲁公库。被告:徐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公库诉被告徐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公库自行负担。审判员 宋  晓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