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再生与吴焕森、吴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再生,吴焕森,吴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900号原告许再生。委托代理人罗红玉,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焕森。被告吴水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再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