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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波、李振泉与王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李振泉,王光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520号原告:王波。原告:李振泉。被告:王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李振泉诉被告王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李振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光福的银行存款2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波、李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光福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二、如被告王光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1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 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