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8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7月8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剑雄,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辩护人陈剑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沈某某冒名沈忾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徐某某相识,并借双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使用移动电话秘密拍摄了不雅视频。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向他人公开上述不雅视频相威胁,至本区新场镇建设银行处向被害人徐某某勒索人民币30,000元,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物品、视频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居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