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祝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987号原告:祝某。被告:郑某。原告祝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以双方经法庭工作人员调解和好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