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波鸿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特5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被申请人波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董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波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