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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068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永华与杨昌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华,杨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068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华被执行人杨昌保本院在执行宋永华与杨昌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昌保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02号确认决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昌保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金     龙审判员 陈     明     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