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9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76号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759号。法定代表人于贵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96号。法定代表人韩卫东。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766元减半收取为4383元,由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