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柏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柏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513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胡琚琼,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张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柏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