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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美杉与周国栋、张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美杉,周国栋,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535号申请执行人姚美杉。被执行人周国栋。被执行人张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国栋、张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栋、张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国栋、张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国栋、张东银行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