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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萍与邵黄海、徐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邵黄海,徐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2360号原告:王萍。被告:邵黄海。被告:徐燕霞。原告王萍为与被告邵黄海、徐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被告邵黄海出具的《借条》等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0000元;二、两被告立即支付利息1000元(按年利率5.6%,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2016年1月2日为1120元,但主张1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借款时间: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31日;逾期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婚姻情况:两被告于2007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黄海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邵黄海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燕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黄海、徐燕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萍借款60000元;二、被告邵黄海、徐燕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萍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由被告邵黄海、徐燕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