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2828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28**民初12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