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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2828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28**民初12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