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年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001号原告:年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状,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年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某与被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农历十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年某甲,××××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年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方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婚生子年某甲;××××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年某乙。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曾经要求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再次要求离婚,但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年某对被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