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乐清市雁荡山朝阳山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乐清市雁荡山朝阳山庄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3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雁荡山朝阳山庄。法定代表人连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乐清市雁荡山朝阳山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