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有栋与李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栋,李铁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232-2号原告冯有栋。被告李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栋诉被告李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有栋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冯有栋负担。审 判 长 林高峰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