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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有栋与李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栋,李铁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232-2号原告冯有栋。被告李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栋诉被告李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有栋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冯有栋负担。审 判 长  林高峰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