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世军与被执行人黄桂兰、曹世坤、曹士臣、曹士卫、曹世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军,黄桂兰,曹世坤,曹士臣,曹士卫,曹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曹世军,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黄桂兰,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家庭式养老院(阳光新城)。被执行人:曹世坤,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经常居住地贵州省毕方市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被执行人:曹士臣,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东湖镇东湖名郡小区。被执行人:曹士卫,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辛章村。被执行人:曹世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东湖镇东湖名郡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世军与被执行人黄桂兰、曹世坤、曹士臣、曹士卫、曹世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将曹吉祥名下的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兴清家园小区B区2栋3单元608室建筑面积67.26平方米房屋过户到曹世军名下,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