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执字第1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叶宏军、马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叶宏军,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1253-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叶宏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丽,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1)芝执字第125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丽名下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叶宏军、马丽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丽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7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116.0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