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与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89号原告陈玉,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同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博,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与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陈玉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玺代理审判员 安 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桑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