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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2民初88号原告钟某甲。被告俸某。委托代理人何贵军,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甲与被告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志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明军担任记录。原告钟某甲、被告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仍然分居两地,互不尽夫妻义务。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钟某乙、钟某丙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钟某甲对其陈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及婚生子女钟某乙、钟某丙的基本情况;2、(2015)恭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俸某辩称,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了解较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2、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只是因为双方忙于生活、工作,而有时分居生活而已,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被告请求判令女儿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及轿车一辆,应当依法平均分割。被告俸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件,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钟某丙。2012年开始双方因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况。2015年5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钟某乙、钟某丙由原告抚养,经本院(2015)恭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已结婚多年,生育了二个子女,婚后是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的,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均无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双方只要能够多沟通交流,多关心理解,互敬互爱,齐心协力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明军附: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