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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孟某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特3号申请人孟某某。被申请人孟某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孟某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孟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