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十大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斌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917元(其中执行标的11839元,申请执行费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