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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代宝泉、满都毕利格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44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被告代宝泉,男,蒙古族,1973年2月6日出生。被告满都毕利格,男,蒙古族,1962年3月7日出生。被告斯庆浩日乐,女,蒙古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