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代宝泉、满都毕利格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44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被告代宝泉,男,蒙古族,1973年2月6日出生。被告满都毕利格,男,蒙古族,1962年3月7日出生。被告斯庆浩日乐,女,蒙古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代宝泉、满都毕利格、斯庆浩日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