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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慧、曹小林与被执行人唐丙廷、袁亚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慧,曹小林,唐丙廷,袁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236号申请人唐慧,女,1986年7月1日生,资兴市人,农民。申请人曹小林,女,1959年7月21日生,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唐丙廷,男,1956年1月19日生,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袁亚林,女,1955年11月5日生,资兴市人,系唐丙廷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丙廷、袁亚林在银行的存款29398.5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