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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启宽与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宽,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商初字第248号原告王启宽,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卢纪筱。被告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朴学哲,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高广君,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王启宽与被告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