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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本燕与被告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民委员会、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刘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燕,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民委员会,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刘湾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本燕,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姚刚,河南公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殿玲,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刘湾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张传兵,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燕与被告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民委员会、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大碑村刘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燕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本燕承担。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