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必英与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必英,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必英,女,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必英与被执行人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向来凤县社保局补交养老保险金18768元,负担执行费181元,被执行人来凤卓励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办公地点,无生产经营场所,并已将生产设备等财产进行了转让,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知下落。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7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