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某,个体。2013年4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傍晚,被告人燕某酒后途经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6组20号门口时,遇见被害人吴某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停放在路边。为泄私愤,被告人燕某遂持撬棍对被害人吴某的轿车实施打砸。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燕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燕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某于2016年1月11日傍晚,酒后途经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6组20号门口时,遇见被害人吴某的牌号为苏E×××××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停放在路边。为泄私愤,被告人燕某遂持撬棍对被害人吴某的轿车实施打砸,将轿车的前后档玻璃、引擎盖、车门等部件敲碎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3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吴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靳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毁坏的车辆照片及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燕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燕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燕某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