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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18号原告顾某,女,2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27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