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18号原告顾某,女,2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27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