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鲁鹏、裴爱群与李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鲁鹏,裴爱群,李连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160号申请人:郭鲁鹏,男,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裴爱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连存,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申请人郭鲁鹏、裴爱群与被执行人李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连存所有的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连存所有的鲁P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