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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5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爱茶与徐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茶,徐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317号之一原告:许爱茶。委托代理人:石铁锋、蔡炬枫,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频。委托代理人:蔡章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茶与被告徐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爱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爱茶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频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茶撤回对被告徐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许爱茶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