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847号原告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林。委托代理人林德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登审 判 员 张 分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