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潜玉群与沈苏军、沈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玉群,沈苏军,沈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10号原告:潜玉群。被告:沈苏军。被告:沈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潜玉群与被告沈苏军、沈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