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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潜玉群与沈苏军、沈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玉群,沈苏军,沈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10号原告:潜玉群。被告:沈苏军。被告:沈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潜玉群与被告沈苏军、沈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