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志军与王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军,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9日向被执行人王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琴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9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