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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执异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詹怡与叶钊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怡,叶钊滢,季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异初字第15号原告:詹怡。委托代理人:底世清、裘卡妮,浙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钊滢。委托代理人:许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季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怡诉被告叶钊滢、第三人季为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詹怡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怡在开庭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由詹怡承担。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唐庆芳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