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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与张卓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张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负责人王福。被执行人张卓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卓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卓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卓芳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卓芳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的账户内存款750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