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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兴毕与周英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毕,周英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216号原告赵兴毕,男,194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委托代理人韦启俊、牟兴祥,广南县珠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英宽,男,1971年4月5日生,蒙古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德坤,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毕诉与被告周英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毕以自愿与被告周英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兴毕承担。审判员  廖志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