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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臣与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住所地:临江市。企业负责人罗桂梅,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款(全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