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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清忠、周水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清忠,周水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清忠,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水仙,女,1968年4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学荣,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系二位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罗来昕,男,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清忠、周水仙因不服本院(2014)饶中民受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清忠、周水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法院完全抛开法律判案,原二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错误的作出任意解释和扩大解释,要求撤销原一、二裁定,给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且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只能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诉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清忠、周水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清忠、周水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玉炎审 判 员  郑晓霞代理审判员  范全敏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董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