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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加武、董某某、王某、李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武,董某某,李某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加武,绰号“董老幺”,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汶川县人,住汶川县银杏乡桃关村沟头组**号。199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陈某某。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加武、董某某、李某某、王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脱逃,本案于2016年3月9日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已于2016年3月11日被抓获,现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陈 娅审 判 员  翁翔凤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